《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方能发布;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同时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