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经营单位、各级医疗机构:
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北省安国市京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石膏(批号20090301)有关质量问题的函》(京药监稽函〔2009〕14号)称:北京市密云县境内发生两起病人服用由娄仲营中医诊所开具的中药饮片汤剂后死亡的病例。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病人所服用的有关中药饮片为河北省安国市京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系从河北省安国市国强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销售人员为胡署光。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两名病人服用的中药饮片汤剂中涉及的石膏(批号为:20090301),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中【检查】项下砷盐含量高于百分之二。因此,请全市各药品经营单位、各级医疗机构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标识为安国市京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石膏。
鉴于此事关系群众生命安全,后果极其严重,特作如下要求:
一是,各涉药单位要立即行动,积极配合,认真开展自查,如实报告购进使用标识为安国市京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石膏的情况,并提供相关票据、业务人员身份证明等全部资料。
二是,各乡镇卫生院在做好自查的同时,还要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各乡村卫生室,一旦发现此药,立即停止使用、封存,报告我局。
三是,目前,我局正在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于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给予责令整改或吊销证照等处罚。
联系电话:办公室8613897、监督科8613260、稽查科8610664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